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第二十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维护和保养武器、警械;(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