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