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防制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