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防制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