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