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