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烟草专卖、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具体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