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参加消除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