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参加消除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