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