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公厕、旅游厕所改造升级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根据区位条件、人口规模和居住分布等情况配套建设农村公共厕所。

举办各类展览、文体演出等重大临时性户外活动时,应当在活动现场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