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