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拟定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有序推进健康村(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