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