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等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