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加强健康自我管理,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