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设立固定栏目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引导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疾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车站、港口、公园、商场、宾馆、农贸市场、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