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职工健康管理,完善健康服务设施设备,支持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倡导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