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环境卫生责任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