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划定。责任人在划定责任区域内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一)城市主次干道路、隧道、人行天桥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负责;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河等水域及沿岸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未纳入城市清扫保洁的街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临街门店按照门前三包范围由物业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八)机场、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易生蚊蝇、鼠害、病媒生物孳生的场所及设施进行消毒防疫。

除第一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使用人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