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关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