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