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