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