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