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