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三)搭建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