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