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