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街巷、居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高架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水域、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各类摊点、售货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