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有效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禁止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