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垃圾;无粪便、污水、污迹、杂物,无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水、积雪、残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水域、河道、岸坡无漂浮垃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