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垃圾;无粪便、污水、污迹、杂物,无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水、积雪、残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水域、河道、岸坡无漂浮垃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