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指定区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