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