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