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本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代表和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女职工委员会可以设专职主任,也可以由本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