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以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按比例配备不足一人的,按一人配备。其他企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