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保护邮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破坏邮政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