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