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

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