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位置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等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