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