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排驾驶人员在评价周期内承担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跨省运输等高风险运输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