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挂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