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劳动防护、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评估驾驶人员的适岗状态,防止有职业禁忌、心理或者身体不适的驾驶人员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