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