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