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