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价格、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