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