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