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