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