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