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