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