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